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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从死缓到改判无罪!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等再审典型案例

段琪桂是一名民营企业家,人生经历了一段从被法院认定贪污判处死缓,到再审改判无罪的大起大落。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段琪桂案就在上述公布的案例当中。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银华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华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5年1月6日,银华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琪桂签订协议,约定将银华公司在华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澳门泰琪公司,澳门泰琪公司全额支付银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华兴公司更名为上海泰琪公司。

由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完成总面积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转让,协议签订后,涉案股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银华公司未再派员参与管理和继续投资。段琪桂在上海先后设立多家企业为建设涉案项目进行融资,并陆续向银华公司付款1600万元人民币。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项目已达转让条件。

1997年9月,段琪桂根据银华公司原董事长刘桂稀的授权,代其签署相关文件,将上海泰琪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段琪桂开办的公司名下。

此后,段琪桂被控犯罪,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琪桂死缓,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无罪。

据了解,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计12个。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表示,12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件、直接提审1件,湖北、广西、四川高院,大连中院、绍兴中院、重庆第四中院,淮安市洪泽区法院、三明市沙县区法院分别再审1件,涵括了四级法院和东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体现了全国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监督,敢于纠错、有错必纠的一致态度和坚定立场。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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