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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成都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

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据悉,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中,城镇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由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定额支付调整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由增加400元调整为增加10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由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顺产1200元、难产(含剖宫产)1600元定额支付统一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由增加400元调整为增加1000元。

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关于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关于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关于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关于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李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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